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代理审判员程慧
审判员石瑷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谢姗珊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