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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福建竭诚(略)事务所(略)。

被告叶某甲,女,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叶某乙,男,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平如,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被告叶某甲及其两法定代理人叶某乙、陈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吴平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差,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结婚的,被告在婚后出现精神疾病是因为受到刺激引起的,后经三次治疗,治愈出院,婚后被告也尽到夫妻义务,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因未定型分裂症、早孕、低钾血症在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4月25日被告治愈出院;2008年5月16日,被告又因未定型分裂症、早孕在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6月10日被告又治愈出院;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再次因未定型分裂症在闽清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2008年9月4日被告再次治愈出院;三次住院期间,被告共花费医疗费x.56元(含伙食费1178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院现已查明,并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差,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原告经接触,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病,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结婚的,被告在婚后出现精神疾病是因为受到刺激引起的,且已治愈出院,婚后被告也尽夫妻义务,即使被告婚后患有精神病,原告更应该照顾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了精神病,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在婚后虽患有未定型分裂症,但经三次治疗,已治愈出院,故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多给予被告关心和体贴,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玉珍

审判员王洪应

人民陪审员蔡珍强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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