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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白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本金及利息x元;被执行人白某某自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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