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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柏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陈某离婚;

二、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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