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汉族,(略)。
原告周某,女,汉族,住(略)。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戈某,男,(略)。
被告周某,男,汉族,(略)。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略)。
原告周某、周某诉被告周某、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周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姐弟,被告周某系其父亲,被告周某系其祖父。1982年5月,原、被告及两原告之母曹云引5人共同申请建造了两层楼房X幢及平房1间,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丈量时,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被告周某名义进行了登记。2004年1月2日,曹某死亡。现原、被告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两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层楼房中的东首X幢(一上一下)归原告周某所有,西首底层1间归原告周某所有,平房1间归被告周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周某所有。
两被告对两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为某镇)某村某丘(某)地号上的房屋中:两层楼房东首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某所有,西首底层1间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某所有,平房1间房屋产权归被告周某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周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周某、周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