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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诉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泽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燕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略)事务所(略)。

被告深圳市泽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棉道X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C栋X(D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诉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创富公司)、被告深圳市泽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付明聪,被告盛世创富公司和泽网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出版社诉称:北大出版社对《x.NET课程设计指导》(2008年1月第1版)一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版式设计权,北大出版社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x.x.com)上面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下载,两被告的行为以及严重侵犯了北大出版社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等相关权利。2010年6月1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大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及涉嫌侵权的图书下载进行了证据保全。尽管两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注明了图书的来源为“转载自互联网”,但是,并没有显示来源的具体网址,两被告提供下载的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里面含有两被告及其共同经营的网站(//x.x.com)的相关信息。因此,两被告在该网站上提供下载的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并非“转载自互联网”,而是由两被告共同制作完成。截止到取证时,涉案图书已经被非法传播了968次,非法传播持续时间长达将近一年之久!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北京大学出版社支付赔偿金一万元;2、两被告连带承担北京大学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工商查询费、通讯费、打印费、复印费等共计150元;3、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4、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盛世创富公司辩称:原告指控两被告共同经营涉案网站与事实不符,涉案网站刚开始由泽网公司经营,后来转给盛世创富公司经营,涉案网站现归盛世创富公司所有,本案与泽网公司无关。版式设计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版社侵权,版式设计不能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象。我公司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图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泽网公司辩称:原告指控两被告共同经营涉案网站与事实不符,涉案网站刚开始由泽网公司经营,后来转给盛世创富公司经营,涉案网站现归盛世创富公司所有,本案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7月1日,潘志红委托王某丰与北大出版社签定《图书出版合同》,授予北大出版社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涉案图书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潘志红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未授予北大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8年1月,北大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署名:“主编:潘志红、高群;副主编:洪慧华、沈翠华;主审:王某丰”。

北大出版社指控盛世创富公司和泽网公司提供电子版涉案图书下载服务,并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

庭审过程中,北大出版社表示其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版式设计,包括“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主张保护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北大出版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授权委托书、涉案图书、公证书以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出版者自己使用其版式设计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结合版式设计的含义、用途和出版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

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有独创性的装帧设计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其权利归设计者享有。

庭审过程中,北大出版社表示其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版式设计,包括“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可见其主张的内容实际包括版式设计、装帧设计、图书内容三部分。原告称其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本身不属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装帧设计和图书内容可以构成作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相应权利。

综上,现有证据和现行法律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因此,对于本案涉及的其它问题,本院不再赘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代理审判员曹晓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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