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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初字第1933号

原告陈某甲,女,通许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通许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通许县人。

被告梁某某,男,通许县人。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海尔洗衣机一台,红色三组合条几一套,盆架一个,布沙发一套(一二三)带三个沙发罩,玻璃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三组合高低柜一套,梳妆台两件,三组合平柜一套,TCL电视机一台,落地扇一台,毛毯一条,被罩一个,毛巾被一条,电视罩一个,梳妆台凳子一个,鞋五双,红色四组合柜一套,上衣六件,毛衣毛裤及内衣共六件。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气牌汽油三轮一辆,电视卫星接收天线一台,布衣柜一个,鞋架一个,小麦10袋。被告的个人财产有电磁炉一台。现原告以婚后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梁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陈某甲的婚前财产三组合柜一套,海尔洗衣机一台,红色三组合条几一套,盆架一个,布沙发一套(一二三)带三个沙发罩,玻璃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三组合高低柜一套,梳妆台两件,三组合平柜一套,TCL电视机一台,落地扇一台,毛毯一条,被罩一个,毛巾被一条,电视罩一个,梳妆台凳子一个,鞋五双,红色四组合柜一套,上衣六件,毛衣毛裤及内衣共六件归原告陈某甲所有,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前交付原告。

三、共同财产“气牌”汽油三轮一辆,布衣柜一个、鞋架一个,小麦5袋归原告陈某甲所有,电视卫星接收天线一台,小麦5袋归被告梁某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三轮分割款2000元。于2009年8月26日前履行完毕。

四、被告梁某某的个人财产电磁炉一台归被告所有。

五、原告陈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含勘验费)300元,原告陈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继生

代理审判员朱向永

人民陪审员周文杰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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