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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无业,户(略),住(略)。1991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5月28日被假释;1998年12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0年10月31日因盗窃经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6月19日因盗窃经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8月6日因盗窃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晃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邵洪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石海、代理审判员陈琳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舟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22日1硎唬姹烁苋轮谛略涡被宥宰巫刂讼袢矫阂笤糯诿劳Φ茫嬗硭拇鞯幽幼淮Ρ撕馊阄s外衣左边口袋里盗走现金2000元人民币,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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