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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梁某甲相邻排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梁某甲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邵迎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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