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梁某甲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邵迎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