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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延庆县X镇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X到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公司,在二楼经理办公室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刘X被查获,赃物已收缴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刘X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国某、张某甲、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盗物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的赃物已经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管红颖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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