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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小学文化,原中鼎安泰(北京)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保安员,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固安县X镇X村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原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城区一瓶小区X号楼X单元地下室,以使用假牌与刘某某、魏某某、庞某某“扎金花”的方式,骗取刘某某、魏某某、庞某某合计人民币x元(已收缴)。

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庞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隗某某、孙某、张某某、赵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收缴作案工具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原宣武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扑克牌五副、隐形眼镜一副、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零五十元予以没收,余款与本案无关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喻晓敏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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