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因琐事在南召县X镇X村友谊宾馆门前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某某上前打了陈×耳光,致其耳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陈×的损伤属轻伤。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陈×申请撤诉。2010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王×等人的证词、法医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过程,系自首,具备了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