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黄某丙、吴某某、刘某某、林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林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黄某丙、吴某某、刘某某、林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丙、吴某某不是主要财产共有人,被告吴某某主体不适格,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对被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