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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上诉人赵某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许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国跃,(略)所(略)。

委托代理人:韩克刚,(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原审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上诉人赵某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原告及被上诉人赵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及被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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