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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万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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