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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略)所(略)。

被上诉人:何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何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1750元,此款于2010年8月16日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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