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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住(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甘朝富,(略)所(略)。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书记员张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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