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范某,女。
被告李某乙,男,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被告李某乙同意离婚。本案的简要事实:1984年2月15日,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年。未查实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乙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范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