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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某某到庭为被告人闫某辩护,被告人闫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6日夜20时许,被告人闫某、陈某某和被害人涂××等人酒后到正阳县城V]岈山庄洗浴中心住宿,闫某和被害人涂××同住X房间,闫某趁涂××洗澡之机,盗走涂××衣服内的现金5000元,被涂××发现后,闫某以自己的钱包被盗为由拒不退还。后涂××报警,闫某躲入洗浴中心门前石××的车内,并委托石××将5000元现金转交陈某某后逃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现金系闫某盗窃所得,而未与涂××联系退还现金,且在出警民警对其盘查时拒不承认窝藏该5000元现金,后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搜查到该赃款。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任某某辩称被告人系自首,且在闫某自己的钱包丢失后才拿被害人的钱,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夜20时许,被告人闫某、陈某某和被害人涂××等人酒后到正阳县城V]岈山庄洗浴中心住宿,闫某和被害人涂××同住X房间,闫某趁涂××洗澡之机,盗走涂××衣服内的现金5000元,被涂××发现后,闫某以自己的钱包被盗为由拒不退还。后涂××报警,闫某躲入洗浴中心门前石××的车内,并委托石××将5000元现金转交陈某某后逃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现金系闫某盗窃所得,而未与涂××联系退还现金,且在出警民警对其盘查时拒不承认窝藏该5000元现金,后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搜查到该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09年9月27日到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他到公安机关把2009年9月26日的事情说清楚,2009年9月26日晚上8点多陈某某在V]岈山庄开好房间,他先入住,一会那个送玉米的大林乡客户也住进去了,并把衣服脱掉放在椅子上面,他睡一会感觉自己的钱包不见了,他就去掏那个客户裤兜里的钱,刚把钱掏出来准备往自己兜里装时,客户从洗澡间出来了,问他为啥掏钱,他说钱包丢了,说是陈某某把钱包拿走了,客户让他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到房间里,他们一块下楼,他钻进车里面了。后来把钱给史××或杨××时让把钱转给客户或陈某某。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9年9月26日晚上在V]岈山洗浴中心X房间闫某把大林客户的5000元偷走了,被大林客户发现后,闫某不退还,后来闫某把5000元钱给他后,他见客户报案了,也没有把钱给派出所和客户,想从中调解一下算了。闫某偷钱的原因是闫某说自己的钱包丢了,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想自己的钱包丢了也不应该偷别人的钱,大林客户的5000元钱是他付给客户的玉米钱,闫某和他都知道。

3、被害人涂××的陈某,2009年9月26日上午他给陈某某送玉米,陈某某许诺货到付款,但一直没给钱。到下午陈某某请他和别人一块吃饭时才给他拿5000元钱。饭后陈某某把他安排到V]岈山洗浴中心,开了X房间,让朋友先住进去,后又让他住进去。他进房间时见陈某某的朋友在床上睡觉,他就把上衣和裤子脱掉放到房间椅子上,进卫生间洗澡,他听见房间里面有响动,走出卫生间一看,陈某某的朋友正在掏他裤子兜里的钱,他问对方为什么掏钱,对方说钱没见了掏他的钱押着,最后对方又说钱被陈某某拿去了,对方打电话骂陈某某,陈某某一会过来了,当时陈某朋友在睡着,他告诉陈某某对方把他兜里的钱掏走了,陈某某就掏他朋友的兜,陈某朋友不让掏,陈某某结果还是把那5000元钱掏出来了,陈某某的朋友又把钱装进自己兜里,他们几个人一块下楼,到洗浴中心外面他还找陈某某的朋友要钱,陈某某的朋友钻到一辆黑色轿车上不出来了,后来他报警了。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26日晚上在V]岈山洗浴中心有一个给吕河陈某某送玉米的客户说闫某把客户的钱掏走了,找闫某要,闫某说掏的是陈某某的钱,就不给客户,客户报警了,豫Q某9567的车主叫石××从闫某兜里把钱数数又给陈某某了,数钱的时候他在场。

5、证人石××的证言证实,十几天前的一天晚上大约9点多时,他开车到V]岈山庄洗浴中心去住宿,正好碰见闫某从大厅里往外走,闫某见到他时说“大哥你赶紧把我送回家,陈某某把我的钱掏走来”,当时他也忙没顾得送闫某,他在大厅里又碰见陈某某和另外一个收粮食的,他们不是很熟,他上楼开房间又下来时见杨××、陈某某和另外一个收粮食的在V]岈山大门外面一点谈论说闫某把谁的钱掏走了,他也不知道具体情况,他又听说闫某钻进他车里了,当时车门没锁,他问闫某钱呢,闫某喝醉了,把兜用手捂着,他说他是“继承”,闫某把兜里的钱掏出来给他,他把钱放在地上数数,正好五千元,他赶紧把钱给陈某某了,闫某给他钱时啥也没说,他之所以把钱给陈某某了是因为他看见陈某某在中间调解事所以把钱给陈某某了。

6、证人涂××的证言证实,二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她在V]岈山庄X房间整理客人退的房间时,发现枕头下面有一个钱夹,她把钱夹拿到洗浴中心办公室,正好有客人在那调监控录像看是否有人进房间了,她把钱包拿去了,那个找钱包的人说是他的钱包,当时他见钱包里面有现金,她也没有动,那个找钱夹的人很感谢就拿了一百元感谢她。

7、正阳县公安局民警王××、郑××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9月26日夜接到报警后出警到现场未发现闫某,遂将受害人涂××带至公安机关询问。第二次返回现场时传讯陈某某时,陈某某拒不承认被盗的5000元现金在其身上,民警依法对陈某某进行检查时从陈某某身上搜到到被盗的现金5000元。嫌疑人闫某于2009年9月27日上午到正阳县公安局真阳镇派出所投案。

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正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从陈某某身上搜查到的5000元现金并发还给被害人涂从斌的情况。

9、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无刑事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涉嫌强奸被取保候审,并因赌博被治安处罚。

1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某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任某某辩称被告人闫某系自首,且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向东

审判员杨宏伟

审判员邹军义

二○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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