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
原告冯某甲。
原告冯某乙。
委托代理人栾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院员工。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冯某甲、冯某乙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在诊治患者冯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患者手术后死亡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11,933.62元。在审理中,被告表示希望双方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医院于2010年11月18日一次性补偿原告叶某、冯某甲、冯某乙人民币124,5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9.5元由原告叶某、冯某甲、冯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嵘
审判员周红林
代理审判员张煜
书记员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