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
被告陈某。
原告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欣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诉称,婚前,被告就因琐事对原告有诸多不满,原告原以为婚后双方感情会有所改善,遂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仍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导致夫妻感情始终无法建立。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双方的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较好。婚后,双方并没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也从未猜疑过原告,更没有能力干涉原告的自由。直至今年5、6月间,双方还保持着稳定、和谐的关系,并与被告同学一起赴上海近郊游玩。为此,被告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目前的夫妻隔阂是可以弥补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期,双方为生活细故发生分歧。
另查,2010年5、6月间原、被告及被告同学还曾结伴赴本市近郊游玩。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结婚证、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长达三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因此,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生活毕竟不同于恋爱阶段,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意见上的分歧属正常现象。通常而言,每个家庭均会遇上类似情况,这就要求夫妻双方不断磨合并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的被告已经注意到双方矛盾的症结,并提出解决夫妻危机的方案。因此,法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均能以家庭为重,以彼此照顾为己任,增加沟通与交流,做到互相信任与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单某预付),由单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单某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欣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