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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陈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

法定代理人叶X。

法定代理人张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叶X系智力残疾人。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7日领养女孩叶XX(出生于X年X月X日)。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X与被告陈X双方自愿离婚;

二、养女叶X随原告叶X共同生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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