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戊,男。
被执行人黄某(又名黄X),女。
本院在执行曹某与李某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曹某撤销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萍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戊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