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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戊、黄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戊,男。

被执行人黄某(又名黄X),女。

本院在执行曹某与李某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曹某撤销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萍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戊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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