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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12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0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携带菜刀至本区X镇X村赵家角X号X室,推门进入女青年张某住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张某处劫得价值人民币729元的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及价值人民币10元的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80余某等物。同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将该移动电话机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销赃给管某(该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后发还了被害人张某)。

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管某、吴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余某称其本意是入户实施盗窃的辩解,本院认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被告人余某的本意即使是入户盗窃,也应当以入户抢劫定罪科刑。被告人余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向被害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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