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王X。
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X诉被告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6月18日,原告按X风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人民币80,000元及糖果、糕点等。恋爱期间,原告还为被告购买索爱手机1部。近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故原告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于2010年8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倪X彩礼人民币59,800元;
二、原告倪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7.50元,由原告倪X负担人民币347.50元,被告王X负担人民币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当庭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