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梁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荥阳市X乡飞龙顶,趁该处求子殿内无人之际,将该殿内的一个装有900余元现金的功德箱盗走。
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梁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荥阳市X乡飞龙顶,趁该处财神殿内无人之际,将该殿内的一个装有870余元现金的功德箱盗走。
现被告人马某某、梁某各退还赃款一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贾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梁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