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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拐卖儿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小学,住(略)。2002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06年5月2日释放。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蔡某乙认识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2月25日,蔡某乙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希。2010年年初,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QQ,与山东省平度市的荆某己认识。被告人刘某甲与荆某己在QQ聊天时,告诉荆某己想将其非婚生子刘某希送人抚养,因荆某己的胞弟在2009年12月间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父母想收养一男孩,荆某己得知后将该消息告诉其父母荆某丙、马某某。经被告人刘某甲与荆某丙等人商量后,由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希带到南京。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带着刘某希由福建长乐乘飞机到南京,后因故没有碰面。2010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又带刘某希由福建长乐乘飞机前往南京,次日与荆某丙等人碰面,并将刘某希以4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荆某丙,此外,荆某丙还付给被告人刘某甲5000元现金作路费。2010年10月间,经公安人员努力,刘某希已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乙、蔡某丁、杨某某、刘某戊、荆某己的证言,证人荆某丙、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刘某希的照片、接生证明、分娩记录、儿童系统保健手册等,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出具的活期明细表、中国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开启申请书,闽清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和电话通话录音光盘,本院(2002)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6)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尿液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其年仅2周岁的儿子刘某希,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的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拐卖儿童系由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提供线索后被解救,且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x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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