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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被告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200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7月底原告到美国留学,次年被告前往美国陪读。2006年后被告由于健康原因,数次回国。2010年5月,原告以与被告性格、脾气不合,夫妻已感情破裂为由,向被告提出离婚。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某与慕某离婚;

二、沈某支付慕某经济补偿款x美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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