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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又名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0年2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曹某某多次向被告王某索要,被告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欠款x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曹某某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

原告曹某某涉诉来院,请求偿还欠款x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于2010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曹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2400元,收取12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屈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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