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孙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赵某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赵某民独生女儿,因被申请人在2000年与刘焱离婚诉讼过程中突然不知去向,后经家人多方查找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超过十年,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赵某民失踪。
经审理查明,赵某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为郑某市X区X街X号,系申请人的父亲。赵某民的父母均已去世,赵某民亦已离婚。赵某民于2000年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赵某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某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某系赵某民的女儿,赵某作为赵某民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宣告赵某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赵某民的公告,公告期满赵某民仍无音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某民为失踪人;
二、指定赵某为失踪人赵某民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丁稳静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