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朱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朱××(2周岁)。因我与被告婚前互不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朱××(生于X年X月X日)。因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家庭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涉诉来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儿朱××(2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原告自愿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