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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8日至200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弟刘××在南召县妇幼保健院、南召县人民医院分别盗窃城关镇居民闫××、程××、隋××三人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三辆,价值x元;2009年8月19日及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购买、转移他人盗窃的摩托车两辆,价值x元。为指控犯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诉请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除2009年9月19日在南召县人民医院盗窃摩托车辩解自己没参与外,其它均不持异议。且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0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弟刘××(已判刑)窜至南召县妇幼保健院,将南召县X镇居民闫××停放在该医院门诊楼前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将被盗摩托车销给南阳人“小建”,获赃款1600元,二人分肥。经南召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6800元。

2、200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弟刘××窜至南召县妇幼保健院,将南召县X镇居民程××停放在该医院住院部门前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将被盗摩托车销给南阳人“小建”,获赃款1600元,二人分肥。经南召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8170元。

3、200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弟刘××窜至南召县人民医院,将南召县X镇居民隋××停放在南召县人民医院医技楼东门口路边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将被盗摩托以1600元的价格卖于南阳人“小建”,所获款二人分肥。经南召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572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共计x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骑着西峡县居民王××被盗的五羊本田公主100型踏板摩托车,因形迹可疑被方城县公安局盘查,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该摩托车是其以4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得。经方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000元整。

2、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峡县和协医院车棚内将一辆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驶离车棚时,被看车人张××发现并报警,经西峡县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是南阳人“小建”给其报酬,让其帮助将该车辆从西峡转移南阳。经查,该摩托车系西峡县居民邹××在淅川县X镇建设银行门前被盗的摩托车。经西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邹××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8200元整。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x元。

上述事实,由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侦察阶段伙同刘××盗窃三次摩托、购买、转移两次摩托车的供述,同案犯刘××伙同刘某某盗窃三次摩托的供述,被害人闫××、程××、李××、隋××、邹××丢失摩托车的陈述,价格认证结论书、证人姚××、马×、孙××、张××等人的证言、人口信息、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反映客观真实,可作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盗窃中的第三起犯罪没有参加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且有被告人刘某某在侦察阶段的供述,同案犯刘××的证言及刘某州的判决书中已对该起犯罪已经认定,故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五个月,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二、被告人所得的赃物予以责令退赔。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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