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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办理用地手续法定义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嘉友(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市长。

被告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系上列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叶某,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系上列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给原告办理用地手续的法定义务,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8日受理后,分别于同月15日、16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由于本案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市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洁萍

审判员席淑燕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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