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200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1日被志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薛某伙同李某某(已判)、何某(不捕)商量盗窃三轮摩托车,三人来到志丹县X镇马岔市场门口,薛某将贺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思维子铰断,由李某某驾驶逃离现场,后以900元的价格卖掉。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85元。

201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薛某伙同何某又来到志丹县前广场,由何某将张某停放在金伯爵珠宝店门口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思维子铰断,由薛某驾驶逃离现场,后以900元的价格卖掉。经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宗申牌机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90元。

201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伙同李某某、何某商量盗窃二轮摩托车,三人来到安塞县,在安塞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推走,后在延安市解放剧院,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62元。

201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何某商量盗窃机动三轮摩托车,二人来到志丹县,由薛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李某停放在电力局门口机动三轮摩托车思维子铰断,二人交换驾驶逃离现场,后何某被民警抓获。经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宗申牌机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87元。

庭审中,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薛某伙同李某某(已判)、何某(不捕)商量盗窃三轮摩托车,三人来到志丹县X镇马岔市场门口,薛某将贺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思维子铰断,由李某某驾驶逃离现场。后以900元的价格卖掉。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85元。

201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薛某伙同何某又来到志丹县前广场,由何某将张某停放在金伯爵珠宝店门口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思维子铰断,由薛某驾驶逃离现场。后以900元的价格卖掉。经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宗申牌机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90元。

201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伙同李某某、何某商量盗窃二轮摩托车,三人来到安塞县,在安塞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推走。后在延安市解放剧院,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62元。

201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何某商量盗窃机动三轮摩托车,二人来到志丹县,由薛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李某停放在电力局门口机动三轮摩托车思维子铰断,二人交换驾驶逃离现场,后何某被民警抓获。经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宗申牌机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87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四份证实,①2010年3月11日贺某三轮摩托车被盗案发时间、地某、案件性质某来源;②2010年3月11日下午张某机动三轮摩托车被盗案发时间、地某、案件性质某来源;③2010年3月13日孙某某两轮摩托被盗案发时间、地某、案件性质某来源;④2010年3月15日李某机动三轮摩托车被盗案发时间、地某、案件性质某来源。

2、抓捕经过证实,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薛某在富县X街“中天手机卖场”被抓获的经过。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四份证实,①2010年3月11日贺某三轮摩托车被盗案发现场位于志丹县X镇马岔市场门口;②2010年3月11日下午张某机动三轮摩托车被盗案发现场位于志丹县前广场西侧金伯爵珠宝店门前;③2010年3月13日孙某某两轮摩托车被盗案发现场位于安塞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门口;④2010年3月15日李某机动三轮摩托车被盗案发现场位于志丹县电力局门前路边。

4、扣押笔录证实,2010年3月15日志丹县公安局扣押红色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一辆。扣押照片证实被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状况。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志丹县公安局于2010年4月1日从乔光卫处扣押黑红色宗申150三轮摩托车一辆;

6、领条两张证实,李某于2010年3月30日领取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一辆。张某于2010年4月24日在志丹县公安局领取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

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薛某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宝塔区人民法院(2006)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薛某于2006年1月12犯盗窃罪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9、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薛某(薛某)于2009年1月14日被释放。

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①被盗李某力之星摩托车价值5187元。②被盗张某机动三轮摩托车价值5590元。③被盗贺某机动三轮摩托车价值4785元.④被盗孙某某两轮摩托车价值4662元。

11、失主李某陈述证实,他于2010年3月15日下午六点左右将自己的红色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停放在电力局门口,半小时后被盗了。三轮车座背靠搭一件黄大衣,栏杆上缠了尼龙绳。

12、失主张某陈述证实,他于2010年3月11日下午15时许将自己的宗申150黑红色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前广场金伯爵珠宝店门前,16时去取时发现不见了。三轮尾灯有破损。

13、失主贺某陈述证实,他于2011年3月11日将自己的力之星150黑红色三轮摩托车锁在马岔市场门口的树上。X号早上5点起来时发现摩托车丢了。

14、失主孙某某陈述证实,他于2010年3月13日下午5点将摩托车停放在安塞县医院门诊部门口,6点回来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摩托车是钱江红色x-5C型的。

15、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10他和薛某、李某某来到志丹县商量好偷摩托车,第二天上午在志丹县马岔市场门口,薛某剪断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思维子,李某某骑上走了。下午在志丹县前广场,他绞断一辆红色摩托车的思维子,薛某骑上走了。后两辆摩托车卖了以后薛某共给了他300元,给了李200元,剩下的薛某了。2010年3月13日下午1点左右他们商量去了安塞县偷摩托车,2点左右在安塞县医院门口偷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卖了1000元,他和李分别分得260元,剩下的薛某了。

16、被告人薛某供述证实,2010年3月11日上午他和李某某、何某在志丹县马岔市场门口由他绞断一辆三轮摩托车的思维子,李某某骑上先走了。下午在志丹县前广场何某绞断一辆三轮摩托车的思维子,他们偷走了。两辆共卖了1800元,三人各600元。过了2天又在安塞县医院门口偷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卖了1000元,各分得300多。又过两天又在志丹县前广场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骑到康沟洞口时,被警察发现,他跑了,何某被逮住了。

17、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3月10他和薛某、何某来到志丹县商量好偷摩托车,第二天上午在志丹县马岔市场门口,薛某剪断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思维子,他骑上先到了延安。该车卖了900元,他拿了200元,剩下的薛某何某个分了。2010年3月13日下午1点左右他们商量去安塞县偷摩托车,2点左右在安塞县医院门口偷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卖了1000元,他和何某别分得260元,剩下的薛某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与李某某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被告人薛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对其行为应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党飞雄

人民陪审员杨琳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魏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