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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马××(4周岁)。因我与被告婚前互不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马××(生于X年X月X日)。因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家庭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涉诉来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儿马××(4周岁)由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被告马某浩自愿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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