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医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略)。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