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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妃辉,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谢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被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2003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四月初七婚生女孩张晶,现小孩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夫妻已分居四年,现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晶由原告谢某某全额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张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被告张某某有探望女儿张晶的权利,原告谢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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