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周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辅协,长沙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家鉴,长沙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十三冶集团嘉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佳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二十三冶集团嘉银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佳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恢复劳动关系和相应的政策已落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游玉霞
审判员刘应江
审判员王壮农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毛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