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被告赵XX。
原告刘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赵X。因为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及其父母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观念,被告在原告生育之后经常与原告吵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已开始分居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X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我们还能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赵X。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均很好,自从生完女儿以后,家庭矛盾开始产生,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过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和庭下均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初期感情也很好,自从生完女儿以后开始产生家庭矛盾,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过争吵,主要原因是第一、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等有待磨合;第二、双方年纪尚轻,对于理家、带孩子均没有经验;第三、双方对于妥善处理家庭关系更需深入思考。以上原因导致双方近半年以来经常发生矛盾,以致原告提出了离婚的请求,但是离婚解决不了双方的痛苦,只能使一个家庭破碎,使孩子失去父爱或母爱。被告在庭审中及庭下均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已意识到双方感情发生危机,并表示尽力改正自己的缺点,而且原、被告已生育一女,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对婚姻更应慎重考虑,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思考、多谅解、多沟通。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赵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芳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