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娜嘉贝丝有限公司(PT.x)。住所地:印度尼西亚三宝垄赛特大厦X号(x,x)。
法定代表人:x,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爱洋(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瑾宸(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欣,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娜嘉贝丝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锦商外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娜嘉贝丝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娜嘉贝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娜嘉贝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x元,由娜嘉贝丝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