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通州区,汉族,高中文化,廊坊市天天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职工。捕前住廊坊市开发区X镇X村。1997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本案,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松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陈xx虚构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到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实习学生的事实,冒用北京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先后与李x、许xx、田x等57名学生签订了实习生实习协议书,后陆续向被招聘学生收取住宿费、领带押金、人事代理押金、人事代理费共计x元。
2009年8月初,被告人陈xx对受害人许x谎称自己是北京财经学院的老师名叫耿xx,并认识河北科技大学的副校长,可以办该大学的本科毕业证,骗取许x现金x元。
以上所骗赃款均被陈xx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要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李x、许xx、田x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河北石油技术职业学院提供的被骗学生签字确定的被骗金额统计表,公安机关调取的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印模等书证在卷证实,被害人许x的证言,被害人许x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虚构事实,采用订立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x元,属于数额巨大;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x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0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鸣
人民陪审员李凤侠
人民陪审员刘志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