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X区X镇X村X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卢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亚特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生态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X楼。
被告临沂亚特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灯具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某,男,1977年4月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亚特生态公司、亚特灯具公司、李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亚特灯具公司地址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均被以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被告亚特生态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也称:经查询,被告亚特灯具公司未经合法注册。2005年8月22日,原告虞某以被告亚特灯具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虞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亚特灯具公司的起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对被告亚特灯具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忆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