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某就与被告何某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2009年5月22日,原告朱某某就与被告何某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周某某于2000年与原告之子朱某刚结婚,因无能力购房,婚后仍与我们共同居住,2003年4月,朱某刚因车祸身亡,不久被告周某某改嫁被告何某某为妻,婚后一直在我住宅内居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归还我的住房,并赔偿五年的住房占用费x元,私自搬走及损坏原房内财产损失费5900元。

被告辩称:我同意搬出该房屋。

查明:坐落于汝城县X镇X路检察院院内的3-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自2000年与原告之子朱某刚结婚始即在该房屋内居住。2003年4月,朱某刚因车祸死亡。2005年7月被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两被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周某某同意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坐落于汝城县X镇X路检察院院内的3-X号房屋腾退给原告朱某某。

二、原告朱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424元、财产保全费439元,合计863元,由被告何某某、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审判长朱某祥

审判员何某龙

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唐盼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