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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等2人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赵某某,上海龙元(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某某,上海市新诚(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顾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某,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蒋某、顾某所在的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受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经营管理国有直管公房的过程中,在获悉本区X路X号地块进行动迁的信息后,隐瞒该地块内蒋某西街X号、X号直管公房空关的真相,虚构顾某为该2处直管公房承租人的事实,骗取未购面积补贴款人民币184,554元。自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止,被告人蒋某、顾某将其中的人民币97,550元用于个人旅游及购买世博金条,用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业务招待人民币72,1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褚某、董某、贾某、刘某、徐某、陆某某证言,国有公房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安置款发放通知书、领款单、未购面积领款单,产权转让交割单,资金使用记录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受国有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顾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动迁补贴款人民币184,554元,将其中的人民币72,191元用于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且尚余人民币14,813元未使用,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不予认定贪污数额,但被告人蒋某、顾某将其中的人民币97,55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顾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顾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审判员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陆某蓉

书记员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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