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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河南博扬(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黄某丙,河南天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雍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贲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都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盛某某,绰号“X”,男,1990年10月鋈谏旨×资前谐海搴。难袒瘸蓿滴。旨×资前谐笫泊邪J灪W乡前进刘围子屯。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0年1月1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0年1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0年1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某庚,别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10年2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宋某丁、雍某、盛某某、贲某某、李某己、贾某某、李某戊、王某某、宋某庚、徐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被告人宋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盛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雍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贲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李某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宋某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宋某丁、雍某、贲某某、李某戊、王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某红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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