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恩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美霞,7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美霞。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美霞由原告周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由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
三、被告张某某对婚生小孩有探望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恩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