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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2月1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4日晚上六点多钟,在延津县城关北地转盘西边“良子足浴”门口,被告人申某某将被害人李×停放的粉红色骑式“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50元。现该车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林××证言;现场图及照片;延价鉴字(2010)X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申某某案发后及时将所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叁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何振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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