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靖边县邮政局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3月7日,李某明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18‰,还款期限三个月,并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李某明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18‰,还款期限三个月,并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借款利息3000元,共计x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6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向军
代理审判员杜虎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