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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保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珍,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俊学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陈慧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马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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