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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与刘某某、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二增、苏某某,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云),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军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白某某、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云)、原审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万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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